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黃蔓葒在回覆議員梁玉華的書面質詢時指出,根據現行第54/94/M號環境噪音法例對有關土木建築工程設備之使用,訂定了在星期日之全日,以及在平日晚上八時至翌日早上八時期間,不准使用打樁機或氣鎚之規定,但被認為具有公共利益之例外情況除外。
她指出,根據現行相關法例規定,在法定時間以外進行的工程,相關實體在確認工程所有人申請的重要性及其聲明不使用產生騷擾性噪音之設備和機械後,方有可能獲批准其在法定時間之外,進行相關特許工程,違法者亦將按上述法令以及第79/85/M號法令的規定作出處罰。
環委會表示,已於去年底完成了草擬修改環境噪音法例諮詢文本的工作,並已向多個專業團體及政府部門開展了有關的書面諮詢工作,待收集和聽取了相關專業意見,並完善對有關法例草案文本的修改後,將作更廣泛的諮詢,預計該法例可於年內進行審議。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808/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