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规定,于2009年1月2日至3月31日期间征收本年度车辆使用牌照税。截至本月12日,全澳逾17万7千多部须缴纳行车税的机动车辆中,只有约28%的车辆缴纳了行车税。交通事务局呼吁市民尽快缴纳行车税,免因延误而被征收过期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驾驶者须对其驾驶的车辆所产生的行政违法行为负责,违反该法例的车主应在收到控诉书或违法通知之日起计十五日内缴交罚款,否则不得享受减免三分之一的罚款优惠,同时不能为涉及违法行为、其行为所有人的车辆缴纳车辆使用牌照税,因此,市民在缴纳今年行车税之前,应先了解有否违反《道路交通法》并接获罚款通知。
本年度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已于1月2日开始,截至本月12日,全澳177,065部须缴纳行车税的车辆中,只有49,761部,即28.1%的车辆缴纳了行车税,余下仍有127,304部车辆未缴纳。
交通事务局提醒市民,应在3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之车辆使用牌照税。市民可携同车辆登记折正本,前往本澳各间银行、财政局、黑沙环市民服务中心、离岛市民服务中心及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缴交车辆使用牌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