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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提醒申请双庆活动资助的机构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

个人资料保护局
2009-02-15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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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公室关注到近日社会各界就澳门基金会推出“家国情怀──国庆六十周年暨特区成立十周年庆祝活动”资助而引发的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的讨论。

本办公室提醒全体市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已经于2006年2月生效,所有的公私营机构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此法律。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行为,可构成行政违法或犯罪。如属前者,最高处罚是罚款澳门币二十万元;如属后者,最高处罚是四年徒刑或四百八十日罚金,且可一并科处附加刑。本办公室为该法所指的公共当局,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市民“得依法采用行政或司法途径以确保个人资料保护范畴的法律规定和规章性规定得以遵守”,并有权向本办公室提出告诉。

一般而言,收集及处理个人资料的机构必须注意:

一.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

1. 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尊重私人生活的隐私及法律订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

2. 必须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收集和处理;

3. 必须遵守善意原则;

4. 必须是为了特定、明确、正当及与该机构的活动直接有关的目的而收集,且之后对资料的处理不得偏离有关的目的;

5. 必须遵守适度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和处理个人资料;

6. 必须尽力确保资料的准确;

7. 资料的保存期不得超出为实现该目的而所需的期间。

二. 根据同一法律第十条的规定,资料当事人享有资讯权,机构有责任向其提供一系列的资讯,包括:

1. 相关机构的身份,

2. 收集和处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

3. 资料接收者的类别,

4. 当事人的查阅权及更正权等。

如有收集个人资料的基础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上指资讯。如在公开的网络上收集个人资料,应该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使用风险。

三. 根据同一法律第四章的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收集和处理的个人资料负有职业保密义务,及需要确保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机构必须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个人资料,该等措施应确保具有与资料处理所带来的风险及所保护资料的性质相适应的安全程度。如需委托他人代为收集及处理,应选择可靠的机构或人士及作出具体处理指引,并需注意可能要为受委托人士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对于申请澳门基金会相关庆祝活动资助的机构,本办公室建议其除了以上一般注意事项外,在资料安全上还应特别留意:

1. 需制定个人资料保安政策及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机构负责人、全职或兼职雇员、义工及其他受委托人士等)执行,及需制定相关的违反纪律之处分措施;

2. 需将登录有参加者身份证号码及联络电话的纸本文件保管在合适的场所(例如,有保安人员当值或有可靠保安措施的办公室等),必要时应上锁存放,切勿被无权接触这些资料的人士翻阅。

3. 需保护记录有参加者身份证号码及联络电话的电子文件,例如:只容许有限的人员进行输入、查阅、修改、复制及删除等操作,将其保管在有可靠保安措施的电子载体(如有装设保安软件的电脑),必要时可以加入密码作保护。另外,也应该避免透过公开网络对上述资料进行传递。

4. 应提醒工作人员,如因不当查阅、更改、毁坏个人资料或违反保密义务而触犯《个人资料保护法》,最高可被判处四年徒刑或四百八十日罚金。

本办公室呼吁各机构及个人严格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依法收集和处理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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