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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務局提醒市民繳納行車稅

交通事務局
2009-02-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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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規定,於2009年1月2日至3月31日期間徵收本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截至本月12日,全澳逾17萬7千多部須繳納行車稅的機動車輛中,只有約28%的車輛繳納了行車稅。交通事務局呼籲市民盡快繳納行車稅,免因延誤而被徵收過期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駕駛者須對其駕駛的車輛所產生的行政違法行為負責,違反該法例的車主應在收到控訴書或違法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繳交罰款,否則不得享受減免三分之一的罰款優惠,同時不能為涉及違法行為、其行為所有人的車輛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因此,市民在繳納今年行車稅之前,應先了解有否違反《道路交通法》並接獲罰款通知。

本年度徵收車輛使用牌照稅已於1月2日開始,截至本月12日,全澳177,065部須繳納行車稅的車輛中,只有49,761部,即28.1%的車輛繳納了行車稅,餘下仍有127,304部車輛未繳納。

交通事務局提醒市民,應在3月31日前繳納本年度之車輛使用牌照稅。市民可攜同車輛登記摺正本,前往本澳各間銀行、財政局、黑沙環市民服務中心、離島市民服務中心及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交車輛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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