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回覆立法议员梁玉华有关司法援助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根据经第66/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5/2006号法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7/2006号法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军事化人员、司法警察局之人员及狱警队伍人员因在执行职务时作出之行为而被民事或刑事起诉时,经相关部门建议,行政长官在适当说明理由下得命令相关部门支付与该人员有关之预付金、诉讼费用及其在法院之代理费用。
此外,行政当局在公共管理的行为的领域中的非合同民事责任受第28/91/M号法令约束,该法令规定特区政府因工作人员作出公共管理行为引致的损失而与工作人员有连带责任,但这不会因此使政府要负起因民事或刑事的司法诉讼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及在法院的代理的负担。
特区政府在作出相关的研究后,在不影响载于前段所述法规关于司法援助的规定的情况下,认为有需要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设立一特别的司法援助制度,即在发生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因在执行职务时作为及不作为而被提起司法诉讼,且其中又存在第28/91/M号法令所规定的行政当局的连带责任时,可规定行政当局负责因在法院的代理及诉讼费用为工作人员所带来的开支,但工作人员的过错是出于故意或明显欠缺担任职务所需的注意及热心的情况除外。该制度的设立正处筹划阶段,待各项配套工作准备妥当时,特区政府将尽快推行有关制度。
另外,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回覆立法议员高天赐有关葡人囚犯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根据澳门政府与葡萄牙政府签署的《关于转移被判刑者之协定》,「转移之前提是被判刑者与执行一方有确实之联系,以便被判刑者在服后能更好地重新纳入及适应其家庭、社会及职业环境」。
她表示,自澳门特区成立至2008年10月31日,申请返回葡萄牙服刑的个案共涉及7名在囚人士,其中5人获准,2人被拒。其中一人被拒的原因是,其出生、工作地均为澳门,且其家人大多生活在澳门或香港,易于探访,故为该被判刑者在服后能更好地重新纳入及适应其家庭、社会及职业环境,所以申请不获批准;而另一名申请人被拒的理由是,其属拥有中国国籍的澳门居民,不符合澳门与葡萄牙《关于转移被判刑者之协定》第3条规定「被判刑者是葡萄牙国民」转移条件。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638/III/2007;694/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