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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應司法援助及葡人囚犯書面質詢

新聞局
2009-02-0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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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回覆立法議員梁玉華有關司法援助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根據經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7/2006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軍事化人員、司法警察局之人員及獄警隊伍人員因在執行職務時作出之行為而被民事或刑事起訴時,經相關部門建議,行政長官在適當說明理由下得命令相關部門支付與該人員有關之預付金、訴訟費用及其在法院之代理費用。

此外,行政當局在公共管理的行為的領域中的非合同民事責任受第28/91/M號法令約束,該法令規定特區政府因工作人員作出公共管理行為引致的損失而與工作人員有連帶責任,但這不會因此使政府要負起因民事或刑事的司法訴訟所引起的訴訟費用及在法院的代理的負擔。

特區政府在作出相關的研究後,在不影響載於前段所述法規關於司法援助的規定的情況下,認為有需要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設立一特別的司法援助制度,即在發生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因在執行職務時作為及不作為而被提起司法訴訟,且其中又存在第28/91/M號法令所規定的行政當局的連帶責任時,可規定行政當局負責因在法院的代理及訴訟費用為工作人員所帶來的開支,但工作人員的過錯是出於故意或明顯欠缺擔任職務所需的注意及熱心的情況除外。該制度的設立正處籌劃階段,待各項配套工作準備妥當時,特區政府將盡快推行有關制度。

另外,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回覆立法議員高天賜有關葡人囚犯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根據澳門政府與葡萄牙政府簽署的《關於轉移被判刑者之協定》,「轉移之前提是被判刑者與執行一方有確實之聯繫,以便被判刑者在服後能更好地重新納入及適應其家庭、社會及職業環境」。

她表示,自澳門特區成立至2008年10月31日,申請返回葡萄牙服刑的個案共涉及7名在囚人士,其中5人獲准,2人被拒。其中一人被拒的原因是,其出生、工作地均為澳門,且其家人大多生活在澳門或香港,易於探訪,故為該被判刑者在服後能更好地重新納入及適應其家庭、社會及職業環境,所以申請不獲批准;而另一名申請人被拒的理由是,其屬擁有中國國籍的澳門居民,不符合澳門與葡萄牙《關於轉移被判刑者之協定》第3條規定「被判刑者是葡萄牙國民」轉移條件。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638/III/2007;694/II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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