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銷售假冒品牌商品被判罪名成立 上訴中院敗訴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5-01-20 17:20
未能播放Youtube視頻

自2021年12月起,甲透過微信分別向兩名人士以每件人民幣十多元至百多元訂購標示有「ADIDAS」、「CHANEL」、「NIKE」、「LOUIS VUITTON」及「MLB」商標的成衣,並將有關貨物放在其於白馬行及新馬路開設的兩間店舖內出售。由於購入貨物的價格低廉及質素低下,甲清楚知道上述成衣為偽冒商標的產品。2022年2月28日,海關人員在其白馬行的店鋪巡查時發現標示有「MLB」商標的上衣造工粗糙,且售價比正貨便宜,懷疑為偽冒產品。經鑑定人之鑑定及品牌代表之核實,顯示在甲的兩間店鋪內檢獲的大部份貨物屬假冒及仿造。經審理,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97/99/M號法令核准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92條配合第29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四項「將產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每項判處4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8個月徒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法庭判處根據《刑法典》第49條第1款c項,甲須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合共5,000澳門元的捐獻。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甲指其已就控訴書內所載的事實作出毫無保留之自認,且已作出反省及對其罪過感到後悔,同時其為初犯,認為被上訴判決量刑過重及沒有優先選擇罰金刑,違反了《刑法典》第44條及第64條規定,以及適度及適當原則。

合議庭指出,對於自認行為在量刑中的作用,單純的自認,以致毫無保留的自認以及承認控訴書的事實,只是在無可抵賴的事實面前作出,並不能明顯減輕其行為的不法性和罪過,不能適用特別減輕情節。而事實上,甲在庭審時僅承認知悉在其店舖內的貨品屬假冒,並沒有承認作出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反而一再解釋估計是因其溝通不善及管理疏忽,才導致員工錯誤將該等貨品於店舖內出售,甲沒有承認任何對其刑事歸責屬重要的事實,而是企圖透過解釋減輕或排除責任。合議庭續指原審法院充分考慮了案中的情節,尤其是案中扣押的假冒產品數量不少,甲一再購入假冒產品,之後張揚地在店舖內出售,同時考慮該類型犯罪一般預防之要求等因素,從而選擇了科處徒刑而非罰金,原審法院決定並沒有違反《刑法典》第44條及第64條規定。

在量刑方面,合議庭指甲雖為初犯,但其在庭上一直否認控罪,未有顯示其對犯罪行為存有真誠悔悟,反而顯示出其罪過及故意程度高,守法意識十分薄弱。合議庭續指原審法院綜合考慮了犯罪預防的需要、甲的罪過程度、所作出事實以及其人格,原審法院的量刑沒有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

綜上分析,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甲的上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204/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訂閱新聞局Telegram政府新聞頻道:https://t.me/macaogcs,即時接收最新消息。
訂閱頻道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Facebook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Facebook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官方微信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官方微信
微信訂閱號:澳門政府資訊 澳門政府資訊
微信訂閱號:澳門特區發佈 澳門特區發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政府新聞頻道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政府新聞頻道
已複製連結
跳到頁面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