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規定,須訂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和鑑定程序。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委員會主要負責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可決定進行對編製鑑定報告屬必要的調查和檢查,亦負責審議就診者及醫療服務提供者提出的異議和投訴。委員會由五名醫學專業人員及兩名法律專業人員合共七人組成,其中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會成員必須由公共或私人領域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至少十年且具備適當專業操守的專業人士擔任,任期為兩年,可續期。由衛生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草案亦訂定技術鑑定程序,建議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在特定情況下,就診者親屬,均可申請進行技術鑑定,但須繳付鑑定費,金額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則上委員會應於九十日內完成鑑定報告,但基於個案的複雜程度,可延長上述期間。草案建議,如技術鑑定特別複雜或需要特定領域的知識,委員會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要求提供專業服務。在有需要時,經委員會主席建議並獲行政長官許可,委員會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取得技術顧問服務。
在鑑定報告完成前,委員會的調查程序具保密性,期間不得提供與所進行的調查的文書或資料有關的資訊。如利害關係人認為鑑定報告有錯誤、缺漏、含糊不清或前後矛盾,又或有關結論未經適當說明理由,可於十五日內向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