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行政會完成討論《核准安全委員會的運作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秘書處
2017-04-27 16:55
未能播放Youtube視頻

鑑於第1/2017號法律《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及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第四條撤銷保安協調辦公室,並將民防職責併入警察總局,因此,有必要廢止有關保安協調辦公室的條文,並修訂安全委員會運作的規定。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核准安全委員會的運作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安全委員會的運作基本維持不變,仍為行政長官在內部保安事宜的專責諮詢機關,並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警察總局將負責向安全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顧問支援,以及負責編製須經行政長官核准的內部規章;安全委員會的秘書將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助理擔任。

草案規定廢止第33/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安全委員會及保安協調辦公室的運作運定》。

草案建議自第1/2017號法律《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及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訂閱新聞局Telegram政府新聞頻道:https://t.me/macaogcs,即時接收最新消息。
訂閱頻道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Facebook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Facebook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官方微信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官方微信
微信訂閱號:澳門政府資訊 澳門政府資訊
微信訂閱號:澳門特區發佈 澳門特區發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政府新聞頻道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政府新聞頻道
已複製連結
跳到頁面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