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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秘书处
2017-02-1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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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的规定,须订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及运作和鉴定程序。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可决定进行对编制鉴定报告属必要的调查和检查,亦负责审议就诊者及医疗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委员会由五名医学专业人员及两名法律专业人员合共七人组成,其中一人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必须由公共或私人领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至少十年且具备适当专业操守的专业人士担任,任期为两年,可续期。由卫生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辅助。

草案亦订定技术鉴定程序,建议医疗服务提供者、就诊者及在特定情况下,就诊者亲属,均可申请进行技术鉴定,但须缴付鉴定费,金额将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委员会应于九十日内完成鉴定报告,但基于个案的复杂程度,可延长上述期间。草案建议,如技术鉴定特别复杂或需要特定领域的知识,委员会可按取得劳务的法定制度要求提供专业服务。在有需要时,经委员会主席建议并获行政长官许可,委员会亦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取得技术顾问服务。

在鉴定报告完成前,委员会的调查程序具保密性,期间不得提供与所进行的调查的文书或资料有关的资讯。如利害关系人认为鉴定报告有错误、缺漏、含糊不清或前后矛盾,又或有关结论未经适当说明理由,可于十五日内向委员会提出声明异议。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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