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义务和落实第2/2017号法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下称“执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需要就证明书的签发程序、相关式样以及准照的特别制度作出规范。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第2/2017号法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的补充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订定证明书的签发程序、有效期、式样和收费事宜。证明书的申请须向经济局提交,经济局应在申请提交之日起计三十日内对申请作出决定。证明书应载明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计不得超过六个月。签发证明书收费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证明书的式样将以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草案订定准照的特别制度,以便适用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准照的签发程序与证明书相同,两者须同时签发。出口准照、再出口准照及进口准照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计的三十日。
订定公约各附录所列物种标本的圈养人及培植人强制进行登记的程序。圈养人及培植人须向经济局提交的资料包括载有从事活动的条件的登录、开展活动及设施描述、标本合法来源的证明等,经济局作出决定的期间为三十日。
草案设有过渡期,在行政法规生效前已从事圈养人或培植人活动者,应自草案生效之日起计九十日内申请登录登记。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与《执行法》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