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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爭取近期以《公共服務批給制度》批給維澳蓮運原標段

交通事務局
2014-06-04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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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與有意承接維澳蓮運原有巴士服務的新營運者磋商已到最後階段,政府爭取近期以公共服務批給的形式,與新營運公司簽訂批給合同。

去年12月4日法院正式宣佈維澳蓮運破產,為確保巴士服務不出現停頓,跨部門工作小組一方面同破產管理人商討維持巴士運營的安排,另一方面積極尋找新運營者接手有關的服務。由於維澳蓮運破產程序的債權申報階段在今年3月13日方獲完成,且政府以租賃的方式繼續使用維澳蓮運原有車輛和設備的期限為今年6月30日,因時間上無法進行公開招標,因此有必要透過直接磋商的方式確定新的營運者。

在選擇新營運者時所遵循的原則是:新營運者必須接受以公共批給制度簽訂有關合同,必須擁有在本澳從事陸路客運服務的技術能力和適當經驗,並須以預訂的價格承接維澳蓮運的車輛及設備,同時必須確保維澳蓮運原有員工的薪酬及福利不變。

交通事務局在與新營運者磋商的過程中,首先要依照廉政公署的意見,全面適用第3/90/M號法律所規定的公共批給制度,強化政府對營運公司服務的監管,當中包括營運公司每年必須對外公佈財務狀況,以及當營運出現嚴重問題時,政府可依法接管。

按照公共批給法律制度的規定,新運營者應承擔運營的風險,因此所有的票款收入歸巴士公司所有。然而,基於特區政府推行低票價政策以及各種的車資優惠計劃,僅憑票款收入巴士公司無法維持經營,故此政府根據第3/90/M號法律的有關規定,向營運公司提供一定的財政援助。

由於政府的財政援助金額與所提供的巴士行走公里數量直接掛鉤,因此政府可以維持在增減巴士路線、調整巴士班次等方面的主導權,保持推行低票價及轉乘優惠政策措施不變。另一方面,由於票款收入歸巴士公司所有,乘客的多寡直接影響公司的收入,不僅能鼓勵營運公司因應客況需求增開班次疏導乘客,同時亦可減少巴士公司在非繁忙時段濫發班次“跑空車”的現象。

為保障公帑的合理使用,政府提供的財政援助將設有上限,且參考本澳其他公用事業的運作,批給合同設有利潤規管,當營運者盈利超過有關限值,須向政府退回多出的財政援助。此外,財政援助的金額將與服務評鑑掛勾,以此激勵營運公司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特區政府將爭取在本月底完成維澳蓮運原有巴士服務的新批給及移交工作,確保巴士服務能夠平穩過渡。此外,將會依照此次的新批給模式及合同條件,同另外兩家巴士公司商討原有合同的轉制問題,希望三間巴士公司能盡快按照同一制度、同一模式經營並為市民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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