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与有意承接维澳莲运原有巴士服务的新营运者磋商已到最后阶段,政府争取近期以公共服务批给的形式,与新营运公司签订批给合同。
去年12月4日法院正式宣布维澳莲运破产,为确保巴士服务不出现停顿,跨部门工作小组一方面同破产管理人商讨维持巴士运营的安排,另一方面积极寻找新运营者接手有关的服务。由于维澳莲运破产程序的债权申报阶段在今年3月13日方获完成,且政府以租赁的方式继续使用维澳莲运原有车辆和设备的期限为今年6月30日,因时间上无法进行公开招标,因此有必要透过直接磋商的方式确定新的营运者。
在选择新营运者时所遵循的原则是:新营运者必须接受以公共批给制度签订有关合同,必须拥有在本澳从事陆路客运服务的技术能力和适当经验,并须以预订的价格承接维澳莲运的车辆及设备,同时必须确保维澳莲运原有员工的薪酬及福利不变。
交通事务局在与新营运者磋商的过程中,首先要依照廉政公署的意见,全面适用第3/90/M号法律所规定的公共批给制度,强化政府对营运公司服务的监管,当中包括营运公司每年必须对外公布财务状况,以及当营运出现严重问题时,政府可依法接管。
按照公共批给法律制度的规定,新运营者应承担运营的风险,因此所有的票款收入归巴士公司所有。然而,基于特区政府推行低票价政策以及各种的车资优惠计划,仅凭票款收入巴士公司无法维持经营,故此政府根据第3/90/M号法律的有关规定,向营运公司提供一定的财政援助。
由于政府的财政援助金额与所提供的巴士行走公里数量直接挂钩,因此政府可以维持在增减巴士路线、调整巴士班次等方面的主导权,保持推行低票价及转乘优惠政策措施不变。另一方面,由于票款收入归巴士公司所有,乘客的多寡直接影响公司的收入,不仅能鼓励营运公司因应客况需求增开班次疏导乘客,同时亦可减少巴士公司在非繁忙时段滥发班次“跑空车”的现象。
为保障公帑的合理使用,政府提供的财政援助将设有上限,且参考本澳其他公用事业的运作,批给合同设有利润规管,当营运者盈利超过有关限值,须向政府退回多出的财政援助。此外,财政援助的金额将与服务评鉴挂勾,以此激励营运公司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特区政府将争取在本月底完成维澳莲运原有巴士服务的新批给及移交工作,确保巴士服务能够平稳过渡。此外,将会依照此次的新批给模式及合同条件,同另外两家巴士公司商讨原有合同的转制问题,希望三间巴士公司能尽快按照同一制度、同一模式经营并为市民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