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去年啓動《土地法及其配套法例的初步檢討工作》諮詢工作,得到社會各界支持,踴躍發表意見,工作小組已完成意見總結報告。社會基本認同工作小組在批地的方式、面積、期限、轉讓、程序、修改批地用途、溢價金的訂定方法、監督履行批地合同機制等八個層面提出加強透明度、增加限制的建議,意見報告將供隨後進行的修法工作修考之用。
為強化和完善本澳的土地管理工作,特區政府於去年成立了“檢討及修訂《土地法》工作小組”,並於同年十一月就《土地法》及其配套法例的檢討和修訂向公眾展開諮詢,收集了逾百意見。工作小組現已完成意見整理及報告編制,並向社會公布,報告已放置於土地工務運輸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公眾也可從土地工務運輸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網址:www.dssopt.gov.mo,www.dscc.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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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而言,社會各界主要從八方面提出意見:
1. 批地方式:認同諮詢文本中設立預先公布批地及發展土地資料機制,採用以公開招標和公開拍賣為原則,協議例外的建議;提出對協議批給的公益、公共事業或非牟利用途土地設限制機制;建議設置政府臨時借用或徵用長期不發展的閒置土地作臨時性質公共設施的機制,及接收公眾意見機制等。
2. 批地面積:認同諮詢文本中設定批地面積上限;建議引入諮詢機制;提出需對可超出上限批給“公用事業設施”的範圍作解釋等。
3. 批地期限:認同文本以年期下限作批地及續約年期,以及對不同用途的土地設不同期限的建議;也有意見提出批地原則宜緊不宜鬆,不認同放寬有關批地期限及續期年限等。
4. 修改批地用途:提出以協議方式批出的土地不允許更改用途;建議對公開招標的土地的更改用途作嚴格規定,須公開及進行公眾諮詢,讓公眾監督;建議更改用途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澳門整體利益和發展方向;建議提出更改用途的承批人需以市價補回地價差額;政府清楚界定「利用」准則等。
5. 批地的轉讓:建議對因公益理由而獲豁免公開競投的批地不能轉讓; 建議批予專營公司的土地,在專營權轉移或結束後,須交還土地;建議對容許轉讓的情況引入較具體、客觀及可量化的審批標準等。
6. 溢價金的訂定方法:認同文本建議在計算溢價金計算程式中引入由估價委員會訂定的市場價格參數:認同公益事業和公用事業設施用地適當調整或減溢價金;也有意見反對引入估價委員會;不贊同在計算方程式加入通脹率、上次公開招標的中標價等因素;建議引入的參數應每兩至三年調整一次等。
7. 批地程序:認同文本對批地程序公開化的建議;認同引入公眾旁聽機制;建議公布以協議方式批出土地的申請等。
8. 監督履行批地合同的機制:認同文本中設立專責委員會監察批地合同的履約情況,及政府收回荒廢土地的建議;建議規範及提高對逾期利用、荒廢土地的處罰等。
除上述八個核心範疇的意見外,公眾也從其他方面提出建議,如會否修改土地委員會,如何防止非法佔用和使用土地的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