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局長劉玉葉表示,澳門為旅遊城市,出入境人數眾多,必須不斷投資於客運軟硬件設施,提升接待能力。為免加重本地納稅人負擔,按用者自付原則徵費,做法合適。
她在回覆立法議員吳國昌的書面質詢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明確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此事實毋庸置疑。
劉玉葉又指出,第56/91/M號法令在1991年頒布,法令規定,對使用本地區對外交通工具上落設施之乘客徵費,作為更新及擴充客運設施的部份財政來源;但第三條規定,前赴「中華人民共和國」者可獲豁免有關費用。按立法原意,條文內所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從主權領土著眼,而僅從當時狹義上的地域範圍考慮,即僅限中國內地而不包括香港在內。兩者內涵及界定標準完全不同,不應混淆。
基於立法原意,澳門行政當局僅以乘客之目的地界分獲豁免的對象,不涉及任何國家主權或國籍上的考慮,故對使用設施之赴港乘客徵費,完全合法。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503/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