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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离境费以用者自付为原则

新闻局
2009-03-2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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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局长刘玉叶表示,澳门为旅游城市,出入境人数众多,必须不断投资于客运软硬件设施,提升接待能力。为免加重本地纳税人负担,按用者自付原则征费,做法合适。

她在回覆立法议员吴国昌的书面质询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此事实毋庸置疑。

刘玉叶又指出,第56/91/M号法令在1991年颁布,法令规定,对使用本地区对外交通工具上落设施之乘客征费,作为更新及扩充客运设施的部份财政来源;但第三条规定,前赴「中华人民共和国」者可获豁免有关费用。按立法原意,条文内所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非从主权领土着眼,而仅从当时狭义上的地域范围考虑,即仅限中国内地而不包括香港在内。两者内涵及界定标准完全不同,不应混淆。

基于立法原意,澳门行政当局仅以乘客之目的地界分获豁免的对象,不涉及任何国家主权或国籍上的考虑,故对使用设施之赴港乘客征费,完全合法。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503/II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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