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行政委员会主席唐志坚回覆立法议员区锦新的书面质询时表示,创新科技中心是为着落实特区政府《科技发展纲要法》而设立的孵化(器)公司,以政府牵头股份制公司形式成立及管理,是协助本澳科技人员,特别是年青科研人员孵化科技产业之一个场所,合资格者可免一切费用进驻使用。
他强调,创新科技中心并非单一项目研发公司,而是一所提供多设施之研究中心,包括:技术支援管理中心;软件品质和资讯系统审核研发;互联网研发。
2005年创新科技中心首次向科技基金提出三年资助计划,行政长官于同年9月批准申请,金额共澳门元14,280,000;质询中提及的4,994,000元资助,是科技基金对同一中心发放的第三年(即2007年)资助。科技基金资助金额约占中心总开支75%;其中技术支援管理中心约占资助65%。
唐志坚重申,创新科技中心向科技基金所申请之项目是依法获得审批,虽然项目负责人同时亦是科技基金的项目顾问,但于是次项目评审过程中已依法提出声请回避,对是项申请没有提出评审意见及递交评审意见表。此外,项目顾问的意见并没有约束性,仅给予基金行政委员会、信托委员会及行政长官作出批给决定参考。
对于科技基金的批给准则,第273/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资助批给规章》」已非常清晰,包括那些费用可以申请资助,那些开支不能申请资助,而科技基金的网页上也载有细化的「申请资助须知」和「常见问题集」,清晰地供申请者查阅。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131/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