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唐志堅回覆立法議員區錦新的書面質詢時表示,創新科技中心是為著落實特區政府《科技發展綱要法》而設立的孵化(器)公司,以政府牽頭股份制公司形式成立及管理,是協助本澳科技人員,特別是年青科研人員孵化科技產業之一個場所,合資格者可免一切費用進駐使用。
他強調,創新科技中心並非單一項目研發公司,而是一所提供多設施之研究中心,包括:技術支援管理中心;軟件品質和資訊系統審核研發;互聯網研發。
2005年創新科技中心首次向科技基金提出三年資助計劃,行政長官於同年9月批准申請,金額共澳門元14,280,000;質詢中提及的4,994,000元資助,是科技基金對同一中心發放的第三年(即2007年)資助。科技基金資助金額約佔中心總開支75%;其中技術支援管理中心約佔資助65%。
唐志堅重申,創新科技中心向科技基金所申請之項目是依法獲得審批,雖然項目負責人同時亦是科技基金的項目顧問,但於是次項目評審過程中已依法提出聲請迴避,對是項申請沒有提出評審意見及遞交評審意見表。此外,項目顧問的意見並沒有約束性,僅給予基金行政委員會、信託委員會及行政長官作出批給決定參考。
對於科技基金的批給準則,第27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資助批給規章》」已非常清晰,包括那些費用可以申請資助,那些開支不能申請資助,而科技基金的網頁上也載有細化的「申請資助須知」和「常見問題集」,清晰地供申請者查閱。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131/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