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因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回应居民诉求,加强监察力度、增加职能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居民利益,特区政府修改廉政公署的组织法,制定了本法案。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考虑到经济财务犯罪,特别是清洗黑钱犯罪在贪污犯罪中具突显性,法案将之纳入廉政公署的任务及工作范围内。
二、为优化公共实体的运作及相关法律制度,公共实体可要求廉政公署对行政程序进行现场跟进及现场查察行为,而有关的现场工作亦可在廉政公署的调查范围内开展。同时,落实廉政公署对公共部门作出监察及介入的权限,廉政公署有权接收公共实体人员的刑事违法行为及违纪行为的资讯,以便掌握数据和采取合适及必要的预防及介入措施。
三、新增权限,包括为推动公私营部门的廉洁运作及管理模式进行合作、与澳门特区以外实体交流,以及促进在澳门特区落实反贪及行政申诉领域的区域及国际法律文书方面的工作。
四、调整廉政公署调查员制度,与司法警察局刑事侦查人员的职程挂钩,赋予廉政公署调查员取得长期服务奖励金的权利。同时,调整廉政公署调查员特别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