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前澳门治安警察局警员,被指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多项违纪行为,违反了《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6条第1款及第2款a项所载的“服从义务”;及第11条第1款及第2款d项所载的“有礼义务”。保安司司长在2020年3月26日对甲科处停职90日的纪律处分。基于此,由2020年4月9日开始,甲的行为等级下降至第四等,保安司司长因而针对甲提起因恶劣行为之工作免除的行政程序,并在2021年5月5日决定免除甲的工作。甲不服,针对上述决定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经审理有关案件后,在2022年3月3日作出裁判,裁定甲司法上诉不成立,维持被诉行为。甲仍不服,针对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
案件被移送至终审法院后,有关上诉的裁判书制作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19条第1款、第621条第1款及第652条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98条第1款规定,上诉陈述的结论应以扼要的方式指出其请求变更或撤销裁判之依据。鉴于甲的上诉陈述结论篇幅冗长,上诉结论共129条有欠妥当,故裁判书制作法官在2022年10月12日作出决定,通知甲若愿意可作出相应的更改,否则将驳回上诉。
甲在接到上述批示的通知后,提交了新的上诉陈述结论,但仍列出了120条结论。有鉴于此,裁判书制作法官作出批示,驳回上诉。上诉人不服,向评议会提出声明异议。合议庭指出,虽然当事人拥有捍卫自己的权益而畅所欲言的权利,然而,正如生活上的所有事情一样,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遵守其某些限制,特别是那些源自于事物的常理和自然的合理性法则的限制,否则,那就是在妨碍司法的运作,将会对所有向法院主张其权利之人造成明显且无法预估的损害。裁判书制作法官认为经查阅甲所提交的这些新结论,无论如何都不能认为甲“以扼要的方式作出了结论”。虽然甲确实按照邀请缩减了自己的陈述结论,从最初的129条缩减到120条,然而,合议庭认为这种缩减显然并未遵守《民事诉讼法典》第598条的规定。
综上分析,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声明异议理由不成立。
参阅终审法院第76/2022-I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