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二二∕二零二三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法规规定,凡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并于二零二二∕二零二三学年在澳门或外地修读获认可的公立、私立高等院校的学位或学习期不少于两学年的高等教育课程的学生,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至六月九日在网上登记,经批准后可获发澳门元三千三百元的学习用品津贴。
发放津贴的要求与去年相同,受益人须提交证明文件,包括修读课程的名称、课程的一般修读年期及首年注册入读该课程的学年,以确定受益人获发放学习用品津贴的次数不多于课程的一般修读年期下限,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运用。
一如以往,凡就读于澳门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外地修读高等教育课程并获本澳公共实体发放奖、助、贷学金的学生,以及修读由本地机构协办并获特区政府许可在本澳运作的课程的学生,均可豁免递交上述证明文件。
学习用品津贴自登记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自递交所欠文件、资料或补充说明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存入受益人提供的、其在澳门银行开设的澳门元帐户。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