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二二∕二零二三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法規規定,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並於二零二二∕二零二三學年在澳門或外地修讀獲認可的公立、私立高等院校的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至六月九日在網上登記,經批准後可獲發澳門元三千三百元的學習用品津貼。
發放津貼的要求與去年相同,受益人須提交證明文件,包括修讀課程的名稱、課程的一般修讀年期及首年註冊入讀該課程的學年,以確定受益人獲發放學習用品津貼的次數不多於課程的一般修讀年期下限,確保公共資源的有效運用。
一如以往,凡就讀於澳門高等院校的學生、在外地修讀高等教育課程並獲本澳公共實體發放獎、助、貸學金的學生,以及修讀由本地機構協辦並獲特區政府許可在本澳運作的課程的學生,均可豁免遞交上述證明文件。
學習用品津貼自登記期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或自遞交所欠文件、資料或補充說明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存入受益人提供的、其在澳門銀行開設的澳門元帳戶。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