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已公布并提升《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之排放标准,对于2022年7月3日或之前向外地订购原标准的车辆设有过度安排。环境保护局和交通事务局再次呼吁进口实体,需于下周二(19日)或之前以传真(+853-2871 5736)或电邮(DDAVC@dsat.gov.mo)方式,向交通事务局提交所需文件,以确保有关车辆符合过渡安排的相关规定。
上述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一)由外地供应商发出已订购车辆的证明文件;(二)存仓车辆清单,须载明车辆的商标、型号、型号认可编号、倘有的进口准照编号和进口实体;(三)由进口实体签署在批示公布当日之前已向外地订购有关车辆的声明书,须载明车辆的数量、商标和型号。
两局早前已主动致电通知相关商会及进口业界作出提醒。如对于过渡安排有任何疑问,欢迎浏览专题网页(https://www.dspa.gov.mo/hot_detail.aspx?a_id=1657018490),或致电“环保热线”(2876 2626)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