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海关关员因严重违反澳门特区海关人员的职业义务而被科处撤职处分。在这个纪律程序进行期间,针对该名关员再提起了一宗新的纪律程序。后来基于其在第一个纪律程序中被科处撤职处分,第二个纪律程序便因嗣后无用而被视为消灭,并被归檔。后来,该撤职处分被中级法院撤销,行政当局在知悉有关裁判后决定重开第二个纪律程序,并给予其新的编号。最后,保安司司长于2018年12月4日在第二个纪律程序中对该名关员科处撤职处分。
该关员不服,针对上述决定向中级法院提乾酪法上诉。中院认为行政当局在未遵守《行政程序法典》第13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废止了其之前作出的归檔决定,故裁定上诉胜诉。保安司司长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指出,考虑到行政当局在有关程序作出归檔批示的时刻,以及其理由阐述,该批示并不具有任何实体效果,亦未触及相关纪律程序所涉及的事实事宜。由于它不受时效的影响,因此有权限实体在新提起的纪律程序中不予考虑该等事宜就是不合理。值得留意的是,诉讼程序因进行诉讼属无用而消灭的仅仅是现有的诉讼法律关系,而实体法律关系则维持不变,同时不妨碍就同一标的提起另一诉讼。此外,即使认为所作的归檔批示已转为确定,它也仅仅构成形式上的既决个案,只在该程序内产生效力,因此,同样也不能认为存有任何违背已作之决定的情况。
最后,合议庭认为纪律惩戒权是雇主实体所拥有的一项面对其所知悉或者被告知的职务违纪行为决定是否提起纪律程序的权限,其所追求的目标在于,透过对违反其应遵守之义务的服务人员及公务员科处惩戒性或开除性处罚来保障部门的正常运作,维护行政部门的团结、声誉及其自身所拥有和被寄予的信任,以期达成有关部门所拟追求的目标。在本案中,并未发现存在于《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204条所指的任何一种可以将被上诉人的纪律责任视为已消灭的情形,因此只能撤销被上诉裁判。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胜诉,撤销被上诉裁判,并将卷宗发回原审法院,以便该院审理被上诉人在其司法上诉中提出的其余问题。
参阅终审法院第99/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