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于2020年3月5日及3月12日分别就一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及五宗涉及土地勒迁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第673/2015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广东大马路称为BT12地段,面积为2,510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oi Sun, Limitada”。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42个月,至2003年6月16日止。行政长官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公司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至于五宗土地勒迁的案件(第788/2018号案、第792/2018号案、第842/2018号案、第791/2018号案及第794/2018号案)所涉土地均位于澳门半岛,分别为「南湾湖计划」A区3地段、C区1地段、C区3地段、A区9地段和A区4地段,面积各为4,169平方米、1,233平方米、1,027平方米、3,449平方米和4,563平方米,承批人分别为晓景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澄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翠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畔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长官透过2018年5月3日的批示宣告上述五幅土地的批给合同失效,运输工务司司长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批示,命令五承批人于60日内迁离上述地段。
经审理后,中级法院裁定上述六宗由承批人提起的撤销性司法上诉败诉。
参阅中级法院第673/2015号案、第788/2018号案、第792/2018号案、第842/2018号案、第791/2018号案及第794/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