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於2020年3月5日及3月12日分別就一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及五宗涉及土地勒遷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第673/2015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廣東大馬路稱為BT12地段,面積為2,510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oi Sun, Limitada”。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42個月,至2003年6月16日止。行政長官於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至於五宗土地勒遷的案件(第788/2018號案、第792/2018號案、第842/2018號案、第791/2018號案及第794/2018號案)所涉土地均位於澳門半島,分別為「南灣湖計劃」A區3地段、C區1地段、C區3地段、A區9地段和A區4地段,面積各為4,169平方米、1,233平方米、1,027平方米、3,449平方米和4,563平方米,承批人分別為曉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澄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翠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畔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和風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長官透過2018年5月3日的批示宣告上述五幅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18年7月13日作出批示,命令五承批人於60日內遷離上述地段。
經審理後,中級法院裁定上述六宗由承批人提起的撤銷性司法上訴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673/2015號案、第788/2018號案、第792/2018號案、第842/2018號案、第791/2018號案及第794/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