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澳门旅游学院章程》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规定,高等院校须符合高等教育法律所载的组织及管理要件,因此,有需要修订澳门旅游学院的机关设置。为此,制订了《澳门旅游学院章程》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草案建议增设校监。学院的校监为行政长官,主要职权为核准及颁授名誉学位及其他名誉荣衔,以及主持各项由学院举办的活动及仪式。
二、建议增设校董会,其为负责制定及执行学院的发展方针的机关,成员包括院长、学院的主管及代表、政府代表、校友会代表、学生会代表,以及八至十二名被公认在旅游、酒店、教育及文化领域有成就的人士;主席及副主席从被公认有成就的人士中委任。
三、澳门旅游学院由一名院长及最多两名副院长领导。院长由校董会建议,并由监督实体任免。院长为领导学院院务及教务的最高机关,须向校董会负责。
四、草案建议设立行政管理委员会,作为学院的管理及行政机关,并建议设立学术委员会,以确保学术的高水平及严谨性。
五、调整澳门旅游学院的架构,学院下设酒店管理学校、旅游管理学校及持续教育学校,并设三个独立学术单位:旅游研究中心、世界旅游教育及培训中心、教与学优化中心。此外,还设有两个实习部门:教学酒店、教学餐厅。
六、学院可开办及颁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以及其他荣衔、文凭及证书。
七、旅游学院的编制内人员按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新架构的相应职位;以行政任用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任用的人员转入新架构,并维持其原职务的法律状况。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