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旅遊學院章程》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規定,高等院校須符合高等教育法律所載的組織及管理要件,因此,有需要修訂澳門旅遊學院的機關設置。為此,制訂了《澳門旅遊學院章程》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草案建議增設校監。學院的校監為行政長官,主要職權為核准及頒授名譽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以及主持各項由學院舉辦的活動及儀式。
二、建議增設校董會,其為負責制定及執行學院的發展方針的機關,成員包括院長、學院的主管及代表、政府代表、校友會代表、學生會代表,以及八至十二名被公認在旅遊、酒店、教育及文化領域有成就的人士;主席及副主席從被公認有成就的人士中委任。
三、澳門旅遊學院由一名院長及最多兩名副院長領導。院長由校董會建議,並由監督實體任免。院長為領導學院院務及教務的最高機關,須向校董會負責。
四、草案建議設立行政管理委員會,作為學院的管理及行政機關,並建議設立學術委員會,以確保學術的高水平及嚴謹性。
五、調整澳門旅遊學院的架構,學院下設酒店管理學校、旅遊管理學校及持續教育學校,並設三個獨立學術單位:旅遊研究中心、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教與學優化中心。此外,還設有兩個實習部門:教學酒店、教學餐廳。
六、學院可開辦及頒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以及其他榮銜、文憑及證書。
七、旅遊學院的編制內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新架構的相應職位;以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新架構,並維持其原職務的法律狀況。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