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号法令》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规定,高等院校须符合高等教育法律所载的组织及管理要件,因此,有需要修订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的机关设置。为此,制订了《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号法令》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设校董会及学术及教学委员会。校董会为负责订定及执行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的教学策略的最高机关。校董会成员包括保安司司长、保安范畴的多名领导和主管,以及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的其他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任期为三年。学术及教学委员会为负责订定所开办课程的学术及教学事宜的咨询机关。
二、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的领导层由一名校长及一名副校长组成,下设三厅五处:研究及发展厅负责编制课程大纲,并确保其执行及开展恒常评估;教务厅负责对颁授学位课程的学生提供教学,以及为进入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的人员进行一切基础培训;总务厅负责后勤及行政辅助。
三、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可开办其他颁授文凭及证书的课程、各类补充培训及基础培训课程,以及还可自行或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其他高等院校联合开办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
四、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的编制人员,按原职程及职阶转入新架构。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