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九年,为有效预防逾期逗留,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第23/2009号行政法规修改第5/2003号行政法规《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第三十二条,将逾期逗留的罚款金额由最初每日澳门币二十元提高至澳门币二百元,并首次针对一百八十日内再次逾期逗留的人士引入累犯制度。新规定实施后,逾期逗留的总人数随即大幅下降。二零零九年与二零一零年相比,有关人数锐减十万,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然而,近年逾期逗留的人数再有上升的趋势,且以逾期逗留不超过三十日者为主,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平均每年增加五千多人。此外,一百八十日内再次作出逾期逗留行为的人数亦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二零一三年平均每日超过五人。因此,为了更有效预防逾期逗留,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关于逾期逗留的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建议,再次提高逾期逗留罚款的金额,由现时每日澳门币二百元提高至每日澳门币五百元;同时,针对再次作出逾期逗留行为人士的累犯期间,由现时的一百八十日延长至一年。
草案建议行政法规自公布后满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