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九年,為有效預防逾期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第23/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5/2003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第三十二條,將逾期逗留的罰款金額由最初每日澳門幣二十元提高至澳門幣二百元,並首次針對一百八十日內再次逾期逗留的人士引入累犯制度。新規定實施後,逾期逗留的總人數隨即大幅下降。二零零九年與二零一零年相比,有關人數銳減十萬,收到了預期的效果。
然而,近年逾期逗留的人數再有上升的趨勢,且以逾期逗留不超過三十日者為主,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平均每年增加五千多人。此外,一百八十日內再次作出逾期逗留行為的人數亦有逐年上升的趨勢,二零一三年平均每日超過五人。因此,為了更有效預防逾期逗留,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再次提高逾期逗留罰款的金額,由現時每日澳門幣二百元提高至每日澳門幣五百元;同時,針對再次作出逾期逗留行為人士的累犯期間,由現時的一百八十日延長至一年。
草案建議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