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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一三∕二零一四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
2014-01-22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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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特区政府对就读高等教育课程的本澳居民的重视与关心,减轻他们在购买书籍、参考资料和学习用品方面的负担,特区政府决定继续发放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为此制订了《二零一三∕二零一四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载于草案有关上指津贴的领取资格、金额和程序规定,与上学年大致相同。

草案规定,凡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并于二零一三∕二零一四学年在本澳或外地修读获认可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学习期不少于两学年的高等教育课程的学生,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相关登记后,可获发澳门币三千元的学习用品津贴。预计受惠学生人数约三万七千人,而政府开支约为澳门币一亿一千一百万元。

草案亦规定,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具职权核实和评定学生的登记,以及统筹有关津贴的发放程序。为评定登记,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在需要时可要求学生于获通知之日起计十五日内递交其他文件或作出补充说明。

另外,凡就读于本澳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外地修读高等教育课程并获本澳公共实体发放奖、助、贷学金的学生,以及修读由本澳机构协办并获特区政府许可在澳门运作之课程的学生,均可豁免递交在学证明文件。

学习用品津贴将于登记期届满之日起计六十日内,或自递交相关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之日起计六十日之内,以银行转帐或由财政局发出凭证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草案规定,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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