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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内地家务工作雇员

澳门特区政府
2013-11-22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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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已批准以试点形式输出内地家务工作雇员来澳工作,名额共300个,分别来自广东省200个及福建省100个。人力资源办公室将于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接受聘用内地家务工作雇员的申请。

申请条件与现行家务工作外地雇员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在住宿条件方面,必须由申请人直接提供,且住宿地点与工作地点一致。是次试行阶段,申请是以照顾于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岁或以上的本澳居民为优先。

市民可于即日起前往罗理基博士大马路614A-640号龙成大厦9楼人力资源办公室索取相关申请表格,或于人力资源办公室网站下载(http://www.grh.gov.mo)。另外,市民亦可致电2833 6960或浏览上述网站查询申请手续。

申请期间由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30日,申请人可于这段期间内到罗理基博士大马路614A-640号龙成大厦9楼递交申请。人力资源办公室于收件后进行审批,如申请符合条件,则会自动进入临时名单内,不会作出通知;如申请未符合条件,会获发函通知有关不符合条件之理由,申请人可于规定期限内提出诉愿及声明异议。

基于是次输入内地家务工作雇员有名额限制,若最终具确定资格的申请者多于是次内地家务工作雇员所定的试行名额,人力资源办公室会以抽签方式确定获批名单。

人力资源办公室会在处理内地家务工作雇员申请的各个阶段,适时向公众公布有关情况。

必须递交之文件

1.已填妥的聘用家务工作外地雇员申请表格(GRH-XE-CP);

2.已填妥的聘用内地家务工作雇员补充文件;

3.申请人及其家团的身份证明文件正背面影印本、亲属关系证明影印本(例如:出世纸、白卡等);

4.若被照顾者非与申请人同住,须递交被照顾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正背面影印本、亲属关系证明影印本;

5.申请人及其家团最近一个月的入息证明影印本;若申请人自设公司,则需提交最新的财政局营业税开业/更改申请表M/1或营业税-征税凭单M/8影印本,及最近六个月之个人银行存款证明影印本等(请携同入息证明正本及/或银行存折正本以作核对);

6.被照顾者住所的物业登记书面报告(查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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