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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海‧南湾」买家可申请退回印花税

财政局
2012-08-15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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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澳门特区政府透过第38/201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正式宣告该批示所指五幅土地的转让及批给合同修改的行政行为无效,自即日起,已缴纳财产移转印花税的「御海‧南湾」买家(纳税人),倘已获项目发展商退还已缴交的楼款,可附同相关退款的证明文件,向财政局申请退还税款。

为方便申请人,澳门财政局在三处地点接收申请:(1)澳门南湾大马路575至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2)财政局氹仔接待中心;或(3)北区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查询请致电2833 6886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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