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事务局发现部份传媒就8月12日“劳工事务局、交通事务局与新福利巴士劳资双方进行会谈”的报导出现误解,故作出以下澄清:
一、劳工事务局需要强调和澄清,8月12日的会议内容并没有对将来如何可以让劳方提取截止本年7月31日计算之金额的提取条件作出详细讨论,一切将根据稍后劳资双方的讨论磋商,再制定和落实最终的解决方案;
二、会议听取劳资双方意见,双方意见如下:
劳方恐怕因不适应巴士营运新模式,可能因而导致丢失工作,希望公司能明确其截至本年7月31日按解雇赔偿计算可获得的年资金额,以令员工可继续安心工作;
资方则恐怕一旦向员工发放上述截数金额或将上述截数金额放入员工公积金户口后,雇员便立即「解雇」公司,因而造成公司人力资源流失,导致未能按照与政府订定合同的规定继续维持正常巴士服务,影响市民正常出行;
三、根据上述劳资双方的意见,劳工事务局建议一平衡方案,该方案内容如下:
(a)资方按各员工截至本年7月31日的年资依照劳工法之解雇赔偿规定计算出相关金额,以文件形式送交各员工,并送劳工局备案;
(b)当员工他日因年老而退休,资方根据员工的年资和退休当日之工资,依劳工法规定计算解雇赔偿,此金额与上述(a)所计算的金额作比较,让员工自由选择金额较高的一份,发放给员工;
(c)至于“因年老而退休”之条件,包括订定退休年龄、健康状况、向资方提供的服务工龄上限等等,由资方作详细分析研究后提出方案供劳方考虑;
四、上述由劳工局建议的平衡方案,其好处如下:
(a)释除员工对将来可能因某些原因丢失工作而一无所有之忧虑,让员工持有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确了直至本年7 月31日之工龄及应得金额,将来年老而退休时,肯定可获取一笔不少于此金额之退休补偿;
(b)资方暂时不须即时支付劳方这笔现金,对资方财政不造成负担;
(c)方案能安抚员工的心理,不再担忧前途,另一方面能稳定资方的人力资源,对公共巴士服务不造成影响;
五、根据上述第三点由本局建议的方案,劳资双方决定于8月26日再举行会议,集中讨论一切可操作性的细节,包括第三点c项由公司建议的有关“因年老退休”之条件的具体内容。
劳工事务局乐意就劳资双方的谈判担当调解角色,期望双方尽快和平理性解决问题,并呼吁大家以公共利益着想,确保公众便利出行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