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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公屋委介绍《经济房屋法》法案

房屋局
2011-08-13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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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全体大会昨日(8月12日)细则性通过《经济房屋法》法案,并于本年10月1日生效。该法案之目的是协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财产的本澳居民解决住房问题,与促进符合本澳居民的实际需要及购买力的房屋供应;而主要内容是设立收入及资产限额;延长不可转让期,并规定不可转让期间经过一定年限之后,可将经济房屋转让予符合申请条件者,在不可转让期届满后转让单位须补价;同时,保留原有的经济房屋轮候人名单等。

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今日(8月13日)在房屋局举行,由政府代表介绍《经济房屋法》法案之内容。

政府于2007年启动经济房屋相关法例的修订工作,并推出《修订公共房屋相关法例草案文本》作公开咨询。就公众关注的“收入限制与申报”,房屋局于2008年举行多场说明会。同时,就修法相关议题于2010年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成立后向其介绍并听取意见。

综合社会各界的意见,经整理及分析后,政府提出修法文本,并于本年2月17日行政会完成讨论,3月28日在立法会全体会议一般性通过;其后,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共举行14次会议,对草案作细则性审议及分析,并于8月5日签署了意见书,最终在8月12日在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通过。

经屋仅由政府出资兴建

经济房屋仅由政府直接出资兴建,以表示政府在提供公共房屋的决心和承担。而经济房屋目的是协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财产的本澳居民解决住房问题,与促进符合本澳居民的实际需要及购买力的房屋供应。经济房屋仅用于家团自住用途,并对私人房屋市场及社会房屋政策起着补充性作用。

至于取得房屋的要件,本澳的家团或个人均可申请购买经济房屋,但申请只可由年满18岁且为澳门永久性居民的家团代表或个人提出;而申请人(指整个家团)在提出申请前的5年内直至签订买卖单位公证书之日前,不得在澳门拥有居住用途的物业或土地。

设收入及资产净值限额

设立收入及资产净值限额是为了将经济房屋与社会房屋和私人场房屋的政策衔接,即低于收入标准下限者可租住社会房屋;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并符合收入上下限标准者可以购买经济房屋;超过上限者可以从私人市场购买房屋。

收入及资产净值限额由补充法规订定,主要根据同类单位在私人市场上的价格、经济房屋购买对象的购买力、购买私人房屋需付的一定比例的银行贷款所涉及的比率、家团人数等。

分配制度改为分组排序

经济房屋分配制度由原有的计分排序轮候方式改为分组排序,按每期可供应房屋接受申请。首先,将合资格家团按法定的优先次序分组,组别的优先顺序如下:核心家团、非核心家团及个人申请,以分组方式对获接纳的申请进行排序,同时,每一组别内再次排序,尤其考虑家团成员中有长者或残疾人士;申请人按本身组别次序选择房屋;名单的有效期直至该期所有房屋获分配后终止。

而经济房屋售价由补充法规订定,相关计价因素尤其包括经济房屋家团之购买力,楼宇座落地点、建成年份,单位在楼宇总体结构内的朝向、位置、面积及类型。在确定购买力方面,政府将考虑以一定的房屋面积、收入水平、首期成数、月供楼额和一定的利率等因素作计算。

不可转让期间至16年

法案延长经济房屋不可转让期间至16年,而在不可转让期间经过6年后,取得人可向房屋局申请许可解除不可转让的负担及将单位出售予符合取得经济房屋一般条件的新取得人;但新售价不得超过房屋局订定的售价上限,有关售价上限应根据使用准照发出之日起所记录的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计算。

由于取得人在购买经济房屋时,可享有对应市场楼宇价格一定折让之补贴比率,以解决其住房问题,故在不可转让期间届满,取得人向房屋局缴付补价后,方可将单位自由转让;补价的计算是在转售单位时,以财政局为征收不动产转移印花税而评定的有关单位价格,以及取得人购入单位时受惠政府的补贴比率作计算。

在出售房屋时,按实际情况以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主要以家团购买力作经屋订价的参考值,但仍需参考其他的因素并作出相应的调节,其中包括经屋所处地区、楼层、景观及其他特殊因素等。

在不可转让期间届满后,属首次出售单位的情况,经屋业主须把出售计划及有关合同条款通知房屋局,而房屋局应在20个工作天内行使优先权;在行使优先权时,房屋局将向经屋业主缴付出售计划的款项并扣减应缴的补价款项。

保留原有经屋轮候队伍

法案规定保留原有的经济房屋轮候队伍,并根据《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购买规章》的规定已列入轮候总名单的申请继续有效,有关的申请人有权优先获分配可动用的房屋,且其取得房屋的条件按照新法的规定处理,但获豁免遵守收入及资产限制及提交申请表前五年内不可拥有居住用途物业及土地的限制。有关房屋的选择程序仍适用第26/95/M号法令的规定,但有关获甄选的候选人放弃其地位的情况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其只可选择放弃其地位一次 。

现有轮候名单内仅选择T4类型的房屋的获接纳竞投的候选人,如没有相同类型的房屋供选择,则可改变其选择,并须按其原有的竞投报名表的得分在同期轮候名单上重新排序。如所选择的地区未提供所选择类型的房屋,且其他地区仍有同类房屋供选择时,则可按原来的排序选择位于其他地区的同类房屋。

截至2011年6月30日,经济房屋轮候家团有11,63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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