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将于7月26日举行。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早前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订定并公布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期由今日(6月12日)开始,直至6月23日;有意参选行政长官选举的人士自5月25日起亲自或指派代表到南湾大马路730-804号中华广场六楼的行政长官选举协调中心领取《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表》,并于今日开始的提名期内交回上址选举协调中心。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仕可报名参加行政长官选举:
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 不具有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就任行政长官之前放弃倘有的外国居留权;
三、 至候选人提名截止日年满40周岁;
四、 至候选人提名截止日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五、 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
六、 已被登录于行政长官选举日期公布日前最后一个已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且不属于无选举资格者。
参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协助争取选委会委员提名等工作
有意参选行政长官者,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协助争取选委会委员提名等工作。委托代理人时须向管委会提交委托书(委托书的标准表格可于行政长官选举协调中心索取),而代理人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已作选民登记。
争取提名和报名参选
有意参选的人仕,可亲自或透过其代理人或竞选机构争取选委会委员提名,而提名必须以签署由管委会提供的《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表(2009)》的方式来作出。
有意参选的人仕可亲自或指派代表到行政长官选举协调中心索取适当数目的《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表(2009)》,并在获得不少于50名选委会委员以联合签署上指提名表作出提名后,以向管委会交回提名表的方式进行报名。
报名参选时须递交的文件
一、 分别已由参选人及不少于50名参加提名的选委会委员签署的《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表(2009)》(作出提名的每一名选委会委员须在提名表的指定位置以身份证签名式样亲笔签名,并附具身份证副本,透过参选人转交管委会。);
二、 参选人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
三、 身份证明局为参选人签发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四、 身份证明局为行政长官选举而向参选人签发的《个人资料证明书》,其中须载明参选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
五、 参选人的个人简历。
注意事项
被提名人须在提名期截止前(即2009年6月23日下午六时)将经适当填写的提名表和上述须附交的文件送交管委会,并由管委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相关人员签收。
提名表上被提名人的签名须经公证认定,惟可获豁免缴付费用。
在提名期结束后送交的提名表一律不予接收。
选举协调中心服务时间
设于南湾大马路730-804号中华广场六楼的行政长官选举协调中心的对外开放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九时至下午一时,下午二时三十分至六时,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不对外办公。查询电话:8866 8866。
提示
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建议有意参选的人士尽早递交提名表及所需附件,以防一旦出现任何错漏,亦有充分时间在限期前作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