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在回覆议员陈明金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澳门特别行政区因应在过往政治体制及民主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社会打击贿选的要求,于2008年修订《选民登记法》、《行政长官选举法》及《立法会选举法》,目的乃从制度上规范选举行为,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和廉洁的政治文化。
在教育传播方面,他表示澳门特区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法律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让市民、学生、社团、机构组织、新闻媒体等对相关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以进一步加强各界遵守法律的意识,并且严谨执行法律,打击违法活动,务求逐步提升和发展本澳的政治文化水平。廉政公署在各社团、组织、社区举行公民教育、廉洁选举讲座、座谈等活动,一方面打击贿选,推行廉洁选举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让市民认识公民的权利,提高市民的政治文化水平,自觉抵制贿选及不法行为。
他指出,按照《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投票结束之后,投票站执行委员会须将记录了选民有否投票的登记册送交总核算委员会,经总核算以后,登记册须依法送交终审法院。为选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援的行政暨公职局并无保留选民有否投票的记录,该局除对各投票站总体投票率作统计外,无法更细致地作出统计。如单凭总体投票率估计影响选民投票的因素,可能不够客观。因此,该局研究于将来的立法会选举中,以其他方法辅助进行其他内容的统计,以便提供数据供日后对有关问题作更深入分析,但具体意见仍需交日后成立的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讨论和研究后才决定。
但一些影响投票率高低的因素还是显而易见的,如投票站开放时间的长短、投票站距离选民住所的远近等。而经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已将投票站的开放时间从晚上八时延至九时;行政暨公职局亦正筹备相应措施提高投票率。最后,投票率只是一个参考数据,真正的意义在于选民认识选举的意义及如何达至循序渐进建立公平、廉洁的选举。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174/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