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修改第35/2011号行政法规〈电力装置使用准照的发出程序〉》行政法规生效,工商业活动场所订定功率不超过69千伏安的电力装置已无须具备临时或确定使用准照,因此,土地工务局宣告终止相关申请程序,敬请申请人留意;同时提醒业界,日后场所其订定功率不超过69千伏安的电力装置已无须向局方申请使用准照。
按照《修改第35/2011号行政法规〈电力装置使用准照的发出程序〉》行政法规规定,将设置于经营商业或工业活动、酒店业场所业务及作办公室用途的楼宇、楼宇部份或独立单位的永久装置必须取得使用准照的订定功率,由超过 34.5千伏安调升至超过69千伏安。基于该行政法规中的“过渡规定”,若该类活动场所的电力装置订定功率为69千伏安,并已于早前向局方提交有关申请但仍处于审理中的个案,相关申请程序将宣告终止。
土地工务局会同步更新相应的申请表格。此外,往后申请人无须对申请表格上的签名作公证认定,只需于提交申请时出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又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