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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律草案

行政會
2025-10-1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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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為貫徹落實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創新理念,持續完善法律制度,提升跨部門協作效率,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宜商環境與市場秩序,特區政府在收集飲食業界過去所遇困難及充分聽取優化意見後,對第16/96/M號法令進行全面檢討及修訂,並重新制定了《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務求在兼顧公共安全及衛生的前提下,儘可能放寬、簡化和完善開設在不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的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申請及審批程序,以降低業界營運成本及優化營商環境。

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簡化場所分類及調整監管實體。將原有“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合併為獨一類“餐飲場所”,由市政署規管;另維持“舞廳”為獨立一類,繼續由旅遊局規管。

二、餐飲場所創設登記制度。原則上,餐飲場所及舞廳均需取得准照後方可向公眾開放,而為優化餐飲場所的發牌程序,經參考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預先通知及工程准照制度,法案建議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且僅涉及相對簡單及風險可控的裝修工程的餐飲場所適用登記制度,在獲發登記證明後即可向公眾開放。

三、重新制定相關配套法規。法案獲通過後,特區政府將重新制定配套法規,優化和完善發牌程序的行政流程,並在兼顧公共安全及衛生的前提下,按各類場所的實際規管需要,適當放寬場所必須遵守的技術要件。

四、調高處罰金額。因應社會發展及經濟變化,調整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以加強阻嚇力度。

五、過渡規定。法案建議本法律生效前已獲發准照的餐廳、舞廳、酒吧、飲食及飲料場所,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改由本法律規範。同時,為了保障業界順利過渡,並確保未來執法工作順暢,將維持場所原有的主管實體,即本法律生效前已獲發准照的餐廳、舞廳和酒吧繼續由旅遊局監管,而飲食及飲料場所則由市政署監管。對於本法律生效前已開展的餐廳、舞廳、酒吧、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繼續適用原有法例至獲發准照為止,並由原主管實體監管。

六、放寬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內的工程限制。為在確保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同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法案亦一併修改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如商舖位於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的範圍,但不屬已公佈的風貌街道內,又或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緊接相鄰的地段,則進行外部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無須預先諮詢文化局的意見,目的是讓有關店舖可以盡快開展裝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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