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為優化公共墳場的管理,有效利用公共資源,配合長遠發展,特區政府對現行公共墳場管理的法規進行修訂。參考鄰近地區的經驗,法規將骨殖箱及骨灰箱的首次使用期限由現時的五十年修改為二十五年,費用不變,而續期期限則由現時的每次五年延長至每次十年,並繼續豁免續期費用。上述修訂只適用於法規生效後的申請個案,此前已獲批准的個案按原有制度處理。
此外,法規統一墓地起葬及延期的申請期間,完善追討起葬遺骸費用的規定,以及增加規範先人姓名的刻寫。
法規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