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今(二)日刊登行政長官第18/2002號行政法規,設立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委員會為一諮詢組織,在政府制定人力資源發展及人力培訓的政策方面,行使提供諮詢意見的職能。
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的權限包括:對就業及職業培訓政策提出意見及建議;就各行業的勞動力供求及人力資源的發展趨勢提供資訊並提出意見;就人力資源素質的提升提出意見及建議;關注及定期評估職業培訓的發展情況,以便更有效運用人力資源及通過其內部規章。
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任副主席,成員還包括:僱主利益團體代表;僱員利益團體代表;有關領域的公共機關及部門代表;專業人士及具聲望的社會人士。委員會成員不超過二十五人,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兩年。
委員會的機構包括:主席、全會及專責委員會。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每年舉行兩次,而特別會議可由主席召集或應最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
為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具備所需人力資源,委員會可在其權限範圍內設立專責委員會,以關注各行業的情況,並對各行業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專責委員會由委員會成員、專業團體代表及專業領域內的資深人士組成,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委員會設有一名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款項負擔。
行政法規於明(三)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