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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管制《關於汞的水俁公約》添汞產品之進口、出口及轉運

環境保護局
2025-06-16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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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50/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及第7/2025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汞的水俁公約》及其修正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因應《公約》相關附件和締約方大會進一步將多項添汞產品納入管制範圍,故為履行《公約》的要求,經綜合分析澳門的實際情況,以及經諮詢相關業界、公眾的意見和參考外地經驗,同時考慮目前巿面上已具備相關替代品(例如無汞電池、LED燈具、電子溫度計等),特區政府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三)項、(五)項及(六)項的規定,透過第10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十四項添汞產品的進口、出口及轉運,以更好履行《公約》要求,保護環境質素和居民健康。

有關行政長官批示將於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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