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新外港客運碼頭之格蘭披治大賽車設施及停車場」的建築設計師。該建築物在1993年完工後成為了公共場所的一部分。甲認為澳門特區及其代表乙,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將他所設計的建築物複製成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大樓的模型6份用於海外宣傳活動,以及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多張沒有標明原作者名字的建築照片,侵犯了他的著作權。
甲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乙向行政法院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請求判處兩被吿支付:a)因不法遺漏請求使用其作品的許可而導致其權利受到侵犯的賠償,原因在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使用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大樓的6份模型,在澳門以外地方進行宣傳活動,估計約為102,994.40澳門元;b)因不法遺漏請求宣傳和公開其作品、使用其作品的許可而導致其權利受到侵犯的賠償,原因在於被告在整個建築作品的出版和宣傳中,對原創作品作者的歸屬進行了普遍和持續的忽視,因此要求賠償3,840,103.50澳門元;c)因精神損害而產生的賠償;以及d)兩被吿被判處承擔所有訴訟費用和訴訟負擔。
行政法院認為不存在可歸責於兩被告的不法行為,故駁回了甲針對澳門特區及乙的所有請求。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了行政法院判決。
甲仍不服,繼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終院首先確認了原告作為建築師對其作品擁有的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及財產權。然而,法院指出,原告在完成設計並獲得報酬之後,其財產權已轉移給澳門特區,僅剩人身權,而該權利主要體現在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和被識別為作者的權利。法院進一步指出,無論是上述照片的公開,還是模型的展示,都不構成對現上訴人作為該建築設計的作者所擁有的著作權的任何形式的侵犯。事實上,這是一個建於公共地方的建築作品,用於舉辦同樣向公眾開放的體育活動,而且,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國際性活動,因此,一旦建築完成,它就會處於永久和全面的公共展示狀態,並且對所有感興趣的人完全開放,因此,任何時候都可以像許多其他澳門的建築一樣(如酒店、旅遊綜合體、立法會及終審法院大樓)被觀察、欣賞和拍攝,而無需任何人的許可或同意,無論是業主還是建築設計作者。
因此,上訴人對第43/99/M號法律《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制度》第56條第2款和第3款e項的解讀並不合理,因為他聲稱擁有通過攝影傳播該作品的專屬權利,從而聲稱其著作權受到了侵犯,卻並未考慮到該作品的性質和特性。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他要求於攝影記錄中被識別的權利上,終院認為《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制度》第154條第2款的規定僅適用於攝影作品本身,而本案涉及的並非攝影作品,而是建築物的照片展示,因此該條款不能適用於本案的情況。至於上訴人所聲稱的模型方面,終院表示只有在按照相同的設計重複建造建築作品才會出現這問題,然而,本案中並沒有出現重複建造的情況,因此也不需要任何許可。
終院指出,由於沒能證實存在任何損害,因此不可能判處支付任何賠償。
綜上所述,終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99/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