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年八月份稅務責任
財政局
2024-08-01 10:30
  • 二零二四年八月份稅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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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稅

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及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所規範的酒店、舞廳、酒吧、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應繳納上月份百分之五旅遊稅及遞交M/7格式申報表。(經第11/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9/96/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第十二條)

 

 

 

(根據第22/2023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於2024年,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規範的餐廳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獲豁免旅遊稅,無須遞交M/7格式申報表)

 

 

 

房屋稅

繳納房屋稅。(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根據第22/202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扣減房屋稅稅額$3,500.00,倘納稅主體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澳居民,稅款之扣減則不適用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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