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房屋之建造目的是合理分配公共資源,協助處於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狀況的本澳居民解決住房問題,及促進發展符合居民的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
對於2021年及2023年經濟房屋申請的單位售價,特區政府按照經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32條的規定,單位售價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尤其須考慮批地溢價金、建築及行政成本。
對於2019年的經濟房屋申請的單位售價,由於受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俗稱舊法) 所規範,故此在訂定單位售價時主要根據能受惠經濟房屋人士的購買力,樓宇的座落地點、建成年份,單位在樓宇總體結構內的朝向及位置、面積及類型等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