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工會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特區政府因應社會及經濟發展,逐步完善勞動範疇的法律法規,二零二一年對“工會法”進行公開諮詢,經綜合考慮諮詢期間所收集的意見和建議、本澳勞工團體社團的情況,以及參考鄰近地區和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制定了《工會法》法案,以規範工會的權利與義務。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工會的宗旨必須是以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為目的。
二、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組成和登記,並規定工會機關的職權及擔任工會機關據位人的要件。
三、訂定工會的權利及義務。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勞資糾紛、就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等代表會員向僱主發表意見。同時,工會的活動不得對公共秩序及衛生造成危害,亦不得影響公共及緊急服務的持續運作。
四、保障僱員組織或參加工會的權利。法案訂明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以及參加工會活動,不會因參加的活動又或擔任工會職務而被剝奪任何權利。
五、設置過渡規定。現有社團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可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