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022號法律《信託法》於今(1)日起生效,訂定了澳門特區的信託制度,使社會大眾可透過金融機構以信託形式管理財產,金融機構亦可透過信託形式設立投資基金及理財產品,為客戶實現財產保值、增值及傳承,豐富澳門財富管理業務的內涵。
《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設立、信託財產、受託人的條件和義務,以及受益人的保障等訂定了規範。信託作為被廣泛採納的財產管理工具,委託人須透過訂定合同或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並按委託人約定意願向受益人給付信託利益。受益人根據信託設立文件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並可要求受託人提供信託管理的相關資訊。
按法律規定,僅有七種實體可成為“受託人”,分別為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按特別法獲許可從事信託活動的其他實體。透過法律明確規範信託受託人的行為及權利義務,可保障信託關係當事人的權益。
金管局表示,《信託法》的出台是澳門法律制度上的突破,為財富管理業務補充了有利長遠發展的法律基礎,推動澳門金融機構開發具競爭力的理財產品,同時可吸引更多境外客戶,尤其高端客戶在澳門進行財產管理,對發展現代金融產業,促進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至粵港澳大灣區的融合發展具積極作用。
後續,金管局將與專業培訓機構及法律行業協會舉辦有關《信託法》的培訓活動,讓業界充份掌握法規內容,促進信託類財富管理業務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