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利用設立高利貸合同的機會進行詐騙 “黑吃黑”的行為不影響構成詐騙罪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2-11-3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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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初,甲、乙、丙、丁在中國內地商議一起前往澳門向從事高利貸活動的人士以配碼方式進行借款,誘使他人拿出款項予他們賭博,之後藉口將款項進行侵吞的計劃。2018年12月29日,上述四人先後抵達澳門,由戊協助安排酒店房間。同日下午約3時,丙聯絡被害人己並聲稱有客人需要配碼賭博。己與丁商談配碼條件,己聲稱可替丁進行相同金額100萬港元的配碼,增大賭本至200萬港元,條件是丁必須先交出100萬港元予己,之後每局投注若贏出,要抽取投注額百分之十的籌碼作為利息,丁還需簽署借據。最終丁與己達成協議。己的下屬庚及辛帶同丙及丁一同前往某貴賓會進行賭博,其時,甲、乙、戊已分別到達該貴賓會並假裝不認識。在該貴賓會內,丙先將現金100萬港元交予庚,庚按己指示從貴賓會帳房提取190萬港元賭廳籌碼轉交丁進行賭博。在賭博期間,丙陪伴丁一起下注,甲、乙、戊分別在旁監視,庚則按照借款協議在旁抽取籌碼作利息。丙及丁乘庚不為意時,分別多次將賭枱上少量的籌碼收藏起來並轉交甲。之後,丙及丁亦不時藉前往洗手間時將藏起的籌碼交予乙。庚在稍後期間察覺不妥而揭發事件。初級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後,裁定甲、乙、丙、丁、戊被指控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詐騙罪」罪名不成立。檢察院不服,針對有關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初級法院認為己向丁借出賭資,目的是從借貸中為自己取得不法的財產利益,故己的行為已符合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1款所規定的「為賭博的高利貸罪」,而該條第3款規定“消費借貸借用人之行為不受處罰。”,鑑於丁為消費借貸借用人,其詐騙行為不受處罰,因此判處五名嫌犯「相當巨額詐騙罪」罪名不成立。合議庭同意檢察院的意見,認為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3款規定的正確理解是,借用人不會因與他人共同建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而受到刑責,但這個不受罰的身份僅針對該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中,也就是說,如果借用人在建立該法律關係過程中又建立了其他法律關係或作出了其他法律行為,應另當別論。在本案,借用人利用設立高利貸合同的機會來進行詐騙,「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及「詐騙罪」是兩個獨立犯罪,可以同時成立,作為「為賭博的高利貸罪」的被害人可以是「詐騙罪」的犯罪者,反之亦然,「詐騙罪」中嫌犯的所謂“黑吃黑”的行為並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綜上分析,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檢察院上訴理由成立,改判甲、乙、丙、丁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每人判處2年6個月徒刑,徒刑暫緩3年執行。另由於未明確戊在有關違法行為的具體參與,因此決定維持初級法院開釋戊的裁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1068/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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