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經考慮本地的實際需要及評估相關地區疫情風險和變化後,衛生局根據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第433/A/SS/2022號公告,自2022年9月11日零時起,持外交護照、聯合國簽發之〝Laissez Passer〞護照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證件之人士,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無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連同較早前公佈的措施,上述公告生效後,持外國護照人士入境澳門的安排如下:
持外國護照由中國內地入境
根據第410/A/SS/2022號公告,須持外國護照入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無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3.持有有效的護照,並具備下列任何一項可再次進入中國內地的條件:
此外,根據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持外國護照人士,亦無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若持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旅行證件而不具備上述第410/A/SS/2022號衛生局公告或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條件的人士,根據第412/A/SS/2022號公告,倘符合下列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持外國護照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入境
根據第401/A/SS/2022號衛生局公告,由2022年9月1日零時起,下列41個國家的護照持有人,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無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巴西、英國、文萊、加拿大、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大韓民國(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耳他、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及美國。
第433/A/SS/2022號公告,自2022年9月11日零時起,持外交護照、聯合國簽發之Laissez Passer護照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證件之人士,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無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同時,根據衛生局第411/A/SS/2022號、第433/A/SS/2022號公告,持不符合在第401/A/SS/2022號公告及第433/A/SS/2022號公告的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旅行證件的人士,倘符合下列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不論是否需要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須持外國護照入境的人士,仍須在登機、登車或登船時及在入境時出示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澳門健康碼,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入境的人士,尚須持有澳門的醫學觀察酒店預訂確認書、醫學觀察期間常規核酸檢測預約憑條,並在入境後接受至少7天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和3天自我健康管理。
有關擬入境人士及登機、登車或登船時及入境後的具體要求,請參閱應變協調中心抗疫專頁(https://www.ssm.gov.mo/PreventCOVID-19?lang=ch)。